

发布时间:2023-07-15
为切实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沐鸣实际👨🏿🎓,制定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风建设9️⃣,规范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结合沐鸣娱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沐鸣学生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沐鸣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学生人数、沐鸣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统一分配。
第四条 沐鸣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依据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分配。根据《沐鸣娱乐 -《沐鸣智享科技,乐无止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按照申请学生的条件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等确定相关资格人选。
第三章 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沐鸣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沐鸣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记录(含选修课),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沐鸣前一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市教育局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等额上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沐鸣按照市教育局分配的名额🤷♂️,依据各院系上学年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
(二)符合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出书面申请🧕🏽;
(三)各院系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组织励志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报沐鸣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励志奖学金由青岛市教育局相关部门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同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沐鸣严格执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沐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𓀖。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建立专门档案👏🏻,将上报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并保存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沐鸣娱乐 -《沐鸣智享科技,乐无止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沐鸣娱乐高专校字〔2021〕19号)和《沐鸣娱乐 -《沐鸣智享科技,乐无止境》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沐鸣娱乐高专校字〔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