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1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风建设,规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沐鸣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凡取得沐鸣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沐鸣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沐鸣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在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中有成绩不及格。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人数和奖励金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文件为准。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沐鸣奖学金同时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沐鸣奖学金,但可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等额上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沐鸣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依据各系部上学年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
(二)符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三)各系部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组织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报沐鸣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上级批复同意后,沐鸣印发表彰通报♧,为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沐鸣档案。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个人或班级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沐鸣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外,依据有关校规校纪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由沐鸣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