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2-10-04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沐鸣实际🧪,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部、国家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沐鸣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青岛市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指导意见》、《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指导意见》、《青岛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沐鸣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青岛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沐鸣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由中央政府和青岛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沐鸣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学生人数🤴🏽、沐鸣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统一分配🍣。
第六条 沐鸣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分配。根据《沐鸣娱乐 -《沐鸣智享科技,乐无止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𓀕🐍,按照申请学生的条件、综合素质测评、综合测评成绩等,分别排序确定相关资格人选🖐🏽。
第三章 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沐鸣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沐鸣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沐鸣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沐鸣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沐鸣及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须符合第十条申请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评选范围内👩🦽,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按照分配比例进行评选🆖;
(二)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在前10%(含10%)👷♂️,但均在前40%以内的学生,且上学年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沐鸣平台👠、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的;
2.在沐鸣平台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的;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的;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的;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的🧙🏽。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须符合第十条申请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沐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二)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特殊困难学生,排名可位于前50%🧎;
(三)在校学习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须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感恩奉献,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通过沐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五章 评审办法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沐鸣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沐鸣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发布评选通知,全面组织评选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评审工作😈。具体步骤为🕵️♀️:
(一)学习宣传🧑🏼🦱🤦🏽♀️。各系组织教师、学生学习评审规定。
(二)个人申报。学生依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
(三)沐鸣评审。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沐鸣分配的名额数量组织评审、推荐;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参加综合评审,根据国家分配的名额数量,等额评选奖助名单👨🏻✈️;再由沐鸣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核准。
(四)公示。各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沐鸣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书面向系国家奖助学金工作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沐鸣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国家奖助学金专门档案,将上报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并保存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